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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辅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225执1044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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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0225执1044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辅应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融水苗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罗辅应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百六十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25执10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宁东路3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0711192037M。法定代表人:陆华裕,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艳,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净,广西典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辅应,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融水县。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罗辅应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桂0225民初9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罗辅应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罗辅应偿还借款136524.12元,本院依法受理。本院执行过程中,已强制扣划被执行人罗辅应银行存款36958元到本院账户,优先扣除申请执行费1948元,已处分31000元给申请执行人,剩余4010元作为被执行人罗辅应生活费。尚未履行债务103576.12元,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7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协议履行期限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本案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桂0225执10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余宏伟审判员  李炳铭审判员  龙 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覃 威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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