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鑫燕、郑斌友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524执1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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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川0524执1500号案件名称
王鑫燕、郑斌友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叙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叙永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鑫燕;郑斌友案件缘由
刑事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524执1500号申请执行人:王鑫燕,女,195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被执行人:郑斌友,男,198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叙永县人,住四川省叙永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川0524刑初14号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郑斌友被判处刑事退赔一案,执行退赔的金额为44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斌友至今未按规定履行退赔义务。为了保障本案刑事退赔的顺利执行,依法应对被执行人郑斌友的财产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斌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 云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赵志文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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