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4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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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青0222民初2427号案件名称
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李某某案件缘由
不当得利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青0222民初2427号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苗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某,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青海卫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某,男,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 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晓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起诉讼后,又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元,减半收取152元,由北京凤鹏京荷劳务分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董昌忠审判员 王伟人民陪审员 魁永霞二○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马建云书记员 白芬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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