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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曼别克·先木巴依、北屯市古丽娜尔餐厅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兵1001执16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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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兵1001执160号之三
  • 案件名称

    库尔曼别克·先木巴依、北屯市古丽娜尔餐厅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库尔曼别克·先木巴依;北屯市古丽娜尔餐厅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兵1001执16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库尔曼别克·先木巴依,男,柯尔克孜族,1990年3月13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伊犁州昭苏县。被执行人:北屯市古丽娜尔餐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59005MA78ECD33H,住所地新疆北屯市。负责人:古丽娜尔·马吉特。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库尔曼别克·先木巴依与被执行人北屯市古丽娜尔餐厅劳动争议纠纷执行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标的3160元,执行费50元,已执行金额1589元,尚未执行金额1571元。在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经合议庭合议将北屯市古丽娜尔餐厅实际经营人古丽娜尔·马吉特追加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古丽娜尔·马吉特银行存款共计1589元。后通过银行存款、不动产、工商、住房公积金、保险理财等调查核实,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北屯市古丽娜尔餐厅、古丽娜尔·马吉特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春雷审判员  李 丽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宿耀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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