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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开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恢5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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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13执恢524号
  • 案件名称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开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成都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开春;金仕文;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西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贵阳美斯特净水材料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13执恢524号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创新路。法定代表人:熊相华。被执行人:金开春,男,196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金仕文,男,1989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执行人: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西山乡金星村金竹坪。法定代表人:金开春。被执行人:贵州西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山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金仕文。被执行人:贵阳美斯特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息烽县西山镇金星村。法定代表人:金仕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开春、金仕文、贵州西南管业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西南装备制造有限公司、贵阳美斯特净水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川0113执恢52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明审判员 黄光伟审判员 黄 剑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麟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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