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琳、全晓东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7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503执375号案件名称
林琳、全晓东等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渭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林琳;全晓东;刘冬灵;全晓东;林琳;刘朝勇;林少华;林少华;刘冬灵;刘朝勇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503执375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6月2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思练镇里伴村下吉福屯20号。被执行人:全某某,男,1987年5月5日出生,瑶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南区康华一区十五栋36号。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83年10月11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思练镇里伴村上吉福屯52号。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0年3月26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思练镇文武路18号。被执行人:林某某,男,1987年5月4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忻城县思练镇里伴村古福屯39号。本院刑事审判庭依据生效的(2018)陕0503刑初6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某某交纳罚金50000元,被执行人全某某交纳罚金20000元,被执行人林某某交纳罚金10000元,被执行人刘某某交纳罚金5000元,被执行人林某某交纳罚金10000元。本院于2021年3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某某、全某某、林某某、刘某某、林某某名下均无房产登记信息,对被执行人刘某某、林某某名下的轿车各一辆,已委托当地法院采取了查封措施,对五被执行人名下的极少量银行存款已采取额度冻结措施,并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刘某某名下的银行存款2404.39元交纳罚金。案件短期内难以执结,需依法先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对五被执行人作出限制消费令及失信被执行人执行措施。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成都顺美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金开春等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13执恢524号 下一篇 益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正新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03执2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