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汪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湘0482民初219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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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82民初2198号案件名称
杨某某、汪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宁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杨某某;汪某某案件缘由
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湘0482民初2198号原告:杨某某,男。被告:汪某某,男。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汪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汪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0000元;2、被告返还履约保证金48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原、被告是朋友关系,在工地承包方面相互支持。2021年6月19日,被告通过微信和电话联系原告,要原告叫20个人去帮他做工,并要原告付给被告1000元的履约保证金,原告表示同意,与被告约定:如没有工做,每天赔偿工人的双倍工资,被告表示同意。6月22日,因原告账上没有1000元,只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480元。被告收到原告的480元转账后,让原告组织10人为其做工。原告组织8人租了两台车从湖南永州到广东省潮州为被告做工。6月23日晚上到工地附近住宿,第二天因下雨,被告要原告在宾馆等两天。6月25日早上8点,原告等人到被告指定工地做工,但因无工可做,两小时后原告等人停工回宾馆。经原、被告协商后,被告同意赔偿原告10000元,但被告一直未支付相应款项。被告汪某某未作答辩,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19日,被告汪某某以其将要承包的工地需要民工为由,通过微信和电话方式与原告杨某某约定,由原告组织民工到广东省潮州务工,并约定由原告支付相应的诚信金给被告。6月22日,原告按约定通过微信向被告转账诚信金480元。6月23日,原告杨某某组织8名民工从湖南省永州市坐车到广东省潮州市的工地附近。当日晚上,住进潮州市沙溪镇赣丰住宿潮汕站店。6月25日,原告杨某某与其组织的民工到工地务工,但无工可做。原、被告无法签订务工合同。经原、被告双方协商,6月26日,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承诺:“自己想办法回去,一个月之内转一万元钱给你,这个项目你别做了”。6月28日,原告与其组织的民工离开广东省潮州市。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未退还原告480元,也未向原告支付其他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杨某某的当庭陈述,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图片、转账凭证在卷为凭,并经庭审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被告汪某某因将要承包的工地需要民工为由,与原告杨某某进行缔约,并收取了原告480元保证金,有原告微信聊天记录、图片、转账凭证等为证,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由于被告汪某某的个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故对原告主张被告应返还原告保证金48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存在缔约过失责任,应当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经原、被告双方协商,被告通过微信向原告承诺:“自己想办法回去,一个月之内转一万元钱给你,这个项目你别做了”,该赔偿承诺系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从原、被告微信聊天记录内容可知,该费用包含原告及民工的误工、坐车、住宿、伙食等费用,该赔偿金额符合客观事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对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原告100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五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杨某某保证金480元。二、被告汪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杨某某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2元,减半收取31元,由被告汪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郭淑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周晓彤 打印责任人:周晓彤 校对责任人:郭淑容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第一百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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