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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亮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韩家兵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1324执恢313号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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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皖1324执恢313号之四
  • 案件名称

    宿迁亮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韩家兵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泗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宿迁亮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韩家兵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324执恢31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宿迁亮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泗洪县青阳镇大楼工业集中区黄山北路1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324066298225P。法定代表人:吴丰,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韩家兵,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五河县。申请执行人宿迁亮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韩家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被告韩家兵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宿迁亮彩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货款44749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80元,由被告韩家兵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1、本案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2、本案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互联网银行存款、股权投资、证券数据、车辆及公司注册等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东风日产牌车辆(车号为皖C×××××)已予以查封(未扣押)、部分银行存款已划拨,其他相关财产信息无。3、本院经到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被执行人住所地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位于五河县四季阳光城33号楼3单元1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五私字第××号)已予以查封(轮候查封)。4、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约谈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本院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照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本案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院确认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认定没有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7)皖1324民初5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伟审判员 陈幼书审判员 王子利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涛妹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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