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锦堂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1民初44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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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1民初4426号案件名称
邵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锦堂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邵东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邵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胡锦堂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邵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1民初4426号原告:邵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邵东市邵阳大道雅阁豪苑售楼部。法定代表人:莫孟玉。被告:胡锦堂,男,汉族,1987年3月2日出生,住邵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胡锦堂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3元,由原告邵阳市金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苏云明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刘嘉熙代理书记员 金 超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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