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庆锋、谭向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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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00号案件名称
曾庆锋、谭向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曾庆锋;谭向华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00号原告:曾庆锋,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被告:谭向华,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锋与被告谭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锋以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庆锋现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向华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锋撤回对被告谭向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曾庆锋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彭方群代理书记员 曾清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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