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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庆锋、谭向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1322民初4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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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322民初4100号
  • 案件名称

    曾庆锋、谭向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化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曾庆锋;谭向华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322民初4100号原告:曾庆锋,男,1990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被告:谭向华,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新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曾庆锋与被告谭向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曾庆锋以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为由于2021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向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曾庆锋现申请撤回对被告谭向华的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庆锋撤回对被告谭向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5元,原告曾庆锋自愿承担。审 判 长  李朝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彭方群代理书记员  曾清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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