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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志芳、符长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922执73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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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922执73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莫志芳、符长安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桃江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莫志芳;符长安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922执73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莫志芳,男,198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被执行人:符长安,男,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桃江县。申请执行人莫志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符长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桃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湘0922民初288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符长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莫志芳于2021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符长安偿还欠款20478元,并按约定月息1%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78元。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依法受理。2021年5月2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符长安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2021年6月24日、2021年9月25日发起三次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对被执行人符长安的财产进行了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符长安保险类财产和证券信息;发现被执行人符长安有车辆登记信息,但车辆登记信息为2010年,经与申请人核实,该车剩余价值不高,故本院未予查封;本院向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桃江分公司、工商系统、益阳市住房公积金桃江管理部、中国农业银行桃江县支行查询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权益,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桃江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发现被执行人符长安名下有位于桃江县桃花江镇金盆北路经西(欧景名城4栋)1801房屋一套,本院另案对该房屋予以查封。本院走访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桃江县修山镇修山社区了解到,被执行人在外居住,曾经营装饰公司,现在该社区无收入、收益、无可供执行财产。2021年9月23日,本院对被执行人符长安适用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人员名单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了上述执行情况,同时在约谈中征求了申请执行人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21年9月26日止,被执行人符长安尚未履行的义务如下:被执行人符长安偿还欠款20478元,并按约定月息1%标准支付利息至借款实际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78元执行费233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符长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吴志群审判员  张爱宝审判员  刘雅丽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吴 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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