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顺与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建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2民终5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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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2民终5969号案件名称
张家顺与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建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张家顺;上海建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善涛案件缘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2民终59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家顺,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昌伟,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萍,上海浩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法定代表人:沈飞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海江,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善涛,男,1964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住上海市嘉定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建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法定代表人:李廷侠,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林。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陆全元,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梅。上诉人张家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王善涛、上海建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4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6月4日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本案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张家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少萍、被上诉人上海园林绿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鹏、被上诉人王善涛、被上诉人上海建林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建林、被上诉人上海景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梅到庭参加诉讼。后经本院审理发现有不宜由审判员独任审理的情形,于2021年6月29日裁定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4民初1484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家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810.78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李伊红审 判 员 谢亚琳审 判 员 周 喆法官助理 许力婷书 记 员 郑文浩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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