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诗亚、申新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黔2632执2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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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632执290号案件名称
刘诗亚、申新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榕江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榕江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刘诗亚;申新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2632执290号申请执行人:刘诗亚,男,1988年3月13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被执行人:申新山,男,汉族,1983年03月27日生,住贵州省榕江县。本院受理执行刘诗亚与申新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2020)黔2632民初115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事项为请求强制执行所欠借款本金25000元,案件受理费263元。本案执行费275元。因申新山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诗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开展了如下工作:一、网络司法查询被执行人申新山的证券、保险、工商、税务、车辆登记、银行存款及网络资金等,反馈无财产;二、在本案债务产生时被执行人申新山经常居住地即本县辖区进行各项财产调查,反馈无财产;三、对申请方提供被执行人申新山经营商铺及居住的榕江县锦州新城A区C栋C-1-10、11、12门面进行调查,经调查反馈被执行人已经跟实际经营人刘某某(系被执行人前妻)早已办理离婚,该商铺经营权系刘某某享有;现被执行人在广东务工,具体去向不明。本案经询申请方,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将经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向申请执行人反馈并告知其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其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现申请方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至此,本案无执行到位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宋文举审判员 石庆坤审判员 吴曦晨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欧容妤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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