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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春益、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204民初29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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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民初2927号
  • 案件名称

    初春益、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初春益;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大富基缝纫机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民初2927号原告:初春益,女,汉族,1952年11月17日出生,住大连市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爱群,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卓妍,辽宁开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会展路67号3单元3层1号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0565549818P。(以下简称第一被告)法定代表人:于晓青,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于芳,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告:大连大富基缝纫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中山区葵英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02118429232T。(以下简称第二被告)法定代表人:石连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栋,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梦岚,辽宁森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初春益与被告大连圣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大连大富基缝纫机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初春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初春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800元(原告已预交),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由原告负担50元,退回原告22750元。审 判 长  路 标人民陪审员  周新香人民陪审员  吕国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蒋子淇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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