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晓林、周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2执6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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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2执691号案件名称
谢晓林、周美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桑植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谢晓林;周美;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2执691号申请执行人:谢晓林,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申请执行人:周美,女,1987年3月20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晓林,男,1986年9月20日出生,白族,住湖南省桑植县。系申请执行人周美配偶。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新城科赛商务大楼310室。法定代表人:柯志鹏,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桑植县澧源镇高家坪(科赛商务大楼)。法定代表人:杨明珠,总经理。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谢晓林、周美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与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向申请执行人履行执行款14285元及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待算),承担案件受理费78.56元,负担执行费115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本院另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822民初1127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执行的(2021)湘0822执753号,申请执行人尚道平、欧阳丽红与被执行人张家界廊桥置业有限责任公司、湖南廊桥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该案的被执行人与本案系同一被执行人,为便于统一管理和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作出(2021)湘0822执753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本案件并入(2021)湘0822执753号案件统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22执69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王真旭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胡波平书 记 员 彭 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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