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与李凤国、龚礼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8执1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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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8执1200号案件名称
李浩与李凤国、龚礼花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旬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凤国;龚礼花;李浩案件缘由
追偿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旬阳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28执1200号 申请执行人:李浩,男,1973年6月12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李凤国,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被执行人:龚礼花,女,1973年9月3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旬阳市。李浩与李凤国、龚礼花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928民初4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李凤国、龚礼花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据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代偿款200000.00元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5年内向申请执行人给付双方之间民间借贷纠纷【(2021)陕0928民初220号、(2021)陕0928民初657号】、租赁合同纠纷【(2021)陕0928民初376号】、追偿权纠纷【(2021)陕0928民初429号】四案判决的借款本金、租赁费、代偿款共计993000.00元,给付期限:2022年9月 8日前给付93000.00元,2023年9月 8日前再行给付200000.00元,2024年9月 8日前再行给付200000.00元,2025年9月 8日前再行给付200000.00元,2026年9月 8日前再行给付300000.00元;二、被执行人将上述四案借款本金、租赁费、代偿款共计993000.00元付清后,双方再行协商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给付事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陕0928执1200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诉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高 爱 辉 二○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吕 乐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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