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大观区顺发建筑钢模钢管租赁站、彭世涵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3执保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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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803执保421号案件名称
安庆市大观区顺发建筑钢模钢管租赁站、彭世涵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庆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安庆市大观区顺发建筑钢模钢管租赁站;彭世涵案件缘由
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803执保42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顺发建筑钢模钢管租赁站,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十狮路。经营者:张满仓。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大海,安徽君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彭世涵,男,198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大观区顺发建筑钢模钢管租赁站与被执行人彭世涵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请求法院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在9万元限额内采取查封保全措施,并以保单提供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世涵银行存款9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叶 京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雷红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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