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9177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9177号案件名称
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宁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煌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9177号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锦江路大玺门4栋C单元209房。法定代表人:文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彭煌,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未缴纳)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江朝、黄永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30执521号 下一篇 安庆市大观区顺发建筑钢模钢管租赁站、彭世涵申请保全案件、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803执保4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