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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2民初91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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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2民初9177号
  • 案件名称

    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乡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
  • 当事人

    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彭煌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2民初9177号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宁乡市玉潭镇锦江路大玺门4栋C单元209房。法定代表人:文武,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波,198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彭煌,男,198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彭煌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后,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长沙沩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未缴纳)审判员 肖 艳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钟博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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