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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秀学、杨本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329执1791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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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329执1791号之三
  • 案件名称

    王秀学、杨本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沭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
  • 当事人

    王秀学;杨本莉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329执1791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秀学。被执行人:杨本莉。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鲁1329民初275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杨本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本莉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玉会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敏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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