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李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821执144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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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821执1442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李浩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慈利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李浩;瞿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821执14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北街010号。负责人:徐洪,行长。委托代理人:叶祥文,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慈利县,系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工作人员。被执行人:李浩,男,1983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湖南省慈利县。被执行人:瞿峰,男,1980年8月5日出生,土家族,教师,住湖南省慈利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利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浩、瞿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定于2021年9月26日前偿还借款12,000元,余款定于2021年10月26日起每月偿还6,000元,直至偿还完全部借款及利息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湘0821执144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春红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 理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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