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义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2021)吉0221刑初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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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21刑初219号案件名称
马义龙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永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吉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当事人
马义龙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吉0221刑初219号公诉机关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义龙,男,1962年6月26日生于吉林省永吉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现住吉林省永吉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8月9日被取保候审。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以永检刑诉(202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义龙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葛志峰、孙云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义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7月22日21时42分许,被告人马义龙酒后驾驶×××黑色速腾小型轿车,在吉林省永吉县万昌镇玉华村一社水泥路路口向右转约100米处,与金某1、金某2、王某1等人因车辆通行发生纠纷,王瑞研报警,民警现场查获马义龙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经吉林省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马义龙静脉血液中检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34.19mg/100ml。被告人经现场查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涉嫌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马义龙的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马义龙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被告人马义龙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未提出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义龙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马义龙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候,属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马义龙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义龙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单丹丹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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