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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普超、路小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303终本裁定(2021)陕0112执730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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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303号
  • 案件名称

    杨普超、路小莹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7303终本裁定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
  • 当事人

    杨普超;路小莹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303号 申请执行人路小莹,女,汉族,1997年2月23日出生,住西安市灞桥区,公民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杨普超,男,汉族,1998年11月28日出生,住陕西省神木市,公民身份证号码:612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路小莹与杨普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路小莹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21)陕0112民初6296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6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现无银行存款、无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本辖区无房产,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冻结。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康晓纲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韩  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平              打印人:王 平   校对人:帖 戈  送达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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