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达丰、许栋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苏0206民初58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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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206民初5841号案件名称
周达丰、许栋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周达丰;许栋杰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206民初5841号申请人:周达丰,男,1986年7月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穆林林,江苏达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许栋杰,男,1986年8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新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周达丰与被申请人许栋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周达丰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许栋杰银行存款人民币3263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许栋杰银行存款人民币326332元或查封、扣押其等额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季敏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张鸿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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