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星保、孙星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7595(2021)陕0112执75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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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2执7595号案件名称
孙星保、孙星保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退7595审理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孙星保;孙星保;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稿纸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2执7595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孙星保,男,198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陕西长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孙星保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陕0112民初16873号民事判决,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9330.2元及逾期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孙星保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足额互联网存款、无证券、无车辆、无房产。本院已依法限制被执行人消费,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举证新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杜 娟审 判 员 王 昆 审 判 员 别 致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范翠花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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