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玲、于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081民初24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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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081民初2473号案件名称
解玲、于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灯塔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解玲;于迎案件缘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081民初2473号原告:解玲,女,1974年3月12日出生,住址辽宁省辽阳市。被告:于迎,男,1980年9月30日出生,户籍住址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解玲诉被告于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解玲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玉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克建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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