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治、金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97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津0104执4971号案件名称
李治、金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当事人
李治;金健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4执4971号申请执行人:李治,男,汉族,1979年2月16日出生,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第十八研究所职员,住天津市南开区。被执行人:金健,男,汉族,1983年12月7日出生,住天津市南开区。申请执行人李治与被执行人金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李治于2021年0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告偿还原告李治借款本金27998.5元;2.被告金健给付原告李治占用资金期间的利息损失(以16878.5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为标准计算)并支付案件受理费271.7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1.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金健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金健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金健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无公积金开户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登记信息;3.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金健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申请将被执行人金健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通过谈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颖审判员 李亚审判员 尹航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彤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闫清峰、金东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异100号 下一篇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苏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1执16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