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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苏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1执16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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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621执1638号
  •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苏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惠民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苏涛;王艳红;惠民县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分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1执163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东门大街。负责人:陈献平,该支行行长。代理人:高福昌,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苏涛,男,汉族,1981年5月8日生,住惠民县,现住惠民县。被执行人:王艳红,女,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住惠民县。被执行人:惠民县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分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府衙西路棣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陈万水,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涛、王艳红、惠民县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鲁162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涛、王艳红按时到庭,并在9月7日将全部案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案符合结案条件,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621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雪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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