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苏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621执163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鲁1621执1638号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苏涛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惠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苏涛;王艳红;惠民县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分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621执1638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住所地:惠民县惠民镇东门大街。负责人:陈献平,该支行行长。代理人:高福昌,该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苏涛,男,汉族,1981年5月8日生,住惠民县,现住惠民县。被执行人:王艳红,女,汉族,1980年11月10日生,住惠民县。被执行人:惠民县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分公司,住所地:惠民县府衙西路棣园小区。法定代表人:陈万水,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苏涛、王艳红、惠民县民安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诚信分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21)鲁1621民初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涛、王艳红按时到庭,并在9月7日将全部案款交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民县支行。被执行人履行全部义务。本案执行完毕。据此本案符合结案条件,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鲁1621执16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文鑫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吴雪微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李治、金健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4执4971号 下一篇 丰宁满族自治县福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甄海涛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冀0826民初34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