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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清峰、金东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9执异1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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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729执异100号
  • 案件名称

    闫清峰、金东风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新蔡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闫清峰;金东风;范倩倩;新蔡县泽胜运输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异100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闫清峰,男,汉族,1978年2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金东风,男,汉族,1988年7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执行人:范倩倩,女,汉族,1993年4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临泉县。第三人:新蔡县泽胜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今是街道宋圈村委106国道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MA9H0GJC14。法定代表人:范倩倩,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清峰申请执行金东风、范倩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闫清峰向本院提出追加第三人新蔡县泽胜运输有限公司为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本院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在审查期间,异议人闫清峰自愿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异议人闫清峰撤回异议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撤回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征审判员 李 琦审判员 肖东辉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倩倩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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