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328执200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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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328执200号之三案件名称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千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锋;韩林贤;郑建国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千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328执200号之三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千阳县西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鸿钢,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齐晓忠,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路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创勤,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关路支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王锋,男,汉族,职工。被执行人:韩林贤,男,汉族,农民,住扶风县。被执行人:郑建国,男,汉族,农民,住千阳县。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王峰、韩林贤、郑建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328民初1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判处:一、王锋归还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2983.36元(从2017年9月21日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元,共计312983.36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从2018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产生的利息,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韩林贤、郑建国对以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995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997.50元,由王锋、韩林贤、郑建国负担。判决生效后,在限定期限内三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王锋、韩林贤、郑建国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司法公开告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王锋、韩林贤、郑建国立即交纳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12983.36元(计算至2018年2月28日),并承担2018年3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产生的利息及诉讼费2997.50元,缴纳执行费464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王锋自动履行借款本金70000元,本院依法扣划其住房公积金70000元,共计140000元,扣划被执行人韩林贤银行存款2811元、郑建国微信款1088元,共计执行到位143899元,发放申请执行人陕西千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143192元,交付执行费707元,现经查控查明,三被执行人无商品房、股票、银行存款及开办企业和实体经济组织,也无大型农机具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将查明的三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家庭状况告知申请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和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328执2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振杰审 判 员 时宏杰审 判 员 何应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王文凯书 记 员 张智敏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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