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仿古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2021)黔2328执1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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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2328执1556号案件名称
贵州仿古建材有限公司与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案件通知书审理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龙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贵州仿古建材有限公司;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2328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仿古建材有限公司,住兴义市郑屯镇。法定代表人:刘贵宏,系该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法定代表人:叶春,系该公司董事长。执行依据: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案号:(2021)黔2328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贵州仿古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民初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规定,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应给付申请人贵州仿古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739747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730元,执行立案费9797元。因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4月2日支付申请执行人贵州仿古建材有限公司材料款100000元,余款经申请执行人贵州仿古建材有限公司核算合计694737元(含利息49260元,案件受理费5730元),本院于2021年9月7日强制划扣被执行人贵州建工集团第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694737元兑现给申请执行人贵州仿古建材有限公司,执行费9797元也一并划扣缴纳,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程中式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已全部得到了实现,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安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黔2328执1556号案件已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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