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维昭、邱枫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192执877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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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2执877号之一案件名称
任维昭、邱枫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任维昭;邱枫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汽车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吉0192执8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任维昭,1991年8月6日生,住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邱枫,1990年7月3日生,住上海市虹口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任维昭与被执行人邱枫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吉0192民初2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1、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上列被执行人未全部履行义务,亦未申报财产,本院决定对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向其送达限制消费令。2、本院于2021年7月6日、9月16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信息。3、经到长春市房产、土地、公积金、保险等部门进行查询:未发现上列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综上,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铭浩审判员 谢铁铮审判员 王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娄喜阳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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