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炳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1328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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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1328号之三案件名称
王炳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炳坤;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1328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炳坤,男,汉族,住址禹城市。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炳坤与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2021)鲁1482民初2001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2008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300.00元,现因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案涉冻结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州中心支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612008XXXXX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093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贵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 柯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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