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渐渐、李小兵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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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52号案件名称
梁渐渐、李小兵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梁渐渐;李小兵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梁渐渐,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供电三区2号楼二单元701室,居民身份证:610624198902052111。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女,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供电三区2号楼二单元701室,居民身份证:610624198807241547。被执行人:李小兵,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惠园小区8号楼602室,居民身份证610624198601222279。本院受理梁渐渐申请执行李小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渐渐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兵支付申请执行人梁渐渐劳动报酬18000元;承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兵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税务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无法全部履行,且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小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5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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