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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渐渐、李小兵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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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552号
  • 案件名称

    梁渐渐、李小兵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梁渐渐;李小兵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552号申请执行人:梁渐渐,男,汉族,1989年2月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供电三区2号楼二单元701室,居民身份证:610624198902052111。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鸿艳,女,汉族,1988年7月24日出生,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百米大道供电三区2号楼二单元701室,居民身份证:610624198807241547。被执行人:李小兵,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惠园小区8号楼602室,居民身份证610624198601222279。本院受理梁渐渐申请执行李小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梁渐渐于2021年4月22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小兵支付申请执行人梁渐渐劳动报酬18000元;承担诉讼费125元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小兵名下无存款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税务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暂时无法全部履行,且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小兵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依法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55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新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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