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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伟玲、彭庆云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682执保1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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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2执保154号
  • 案件名称

    彭伟玲、彭庆云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临湘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临湘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彭伟玲;彭庆云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682执保154号申请人:彭伟玲,女,汉族,1968年6月1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68××××××××,住临湘市。被申请人:彭庆云,男,汉族,1953年7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821953××××××××,住益阳市。彭伟玲与彭庆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彭伟玲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9月2日作出(2021)湘0682民初2537号民事裁定,并依法立案执行,于2021年9月10日冻结了彭庆云在中国工商银行岳阳分行岳阳东茅岭支行账号为19×××06的账户,申请控制金额为90000元,实际控制金额为7464.4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于2021年9月14日查封彭庆云所有的帕萨特牌车辆一台(车牌号码:湘F×××××),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于2021年9月14日查封彭伟玲所有的位于临湘市房屋,权证号为临房权证长安区字第××号,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9月14日起至2023年9月13日止。本案已经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案予以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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