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水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赣0926执286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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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赣0926执286号之一案件名称
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水铭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铜鼓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铜鼓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当事人
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兰水铭;李得华;曾军;周建芳;江西金仁实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西省铜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赣0926执28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铜鼓县永宁镇城南西路17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492182794D。法定代表人:李哲,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峰,江西浩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兰水铭,男,196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宜春市铜鼓县。被执行人:李得华,女,196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宜春市铜鼓县。被执行人:曾军,男,196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户籍地:宜春市铜鼓县。现在江西省豫章监狱服刑。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芳(系被执行人曾军妻子),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宜春市铜鼓县。被执行人:周建芳,女,1973年8月13日出生,汉族,铜鼓县人,住宜春市铜鼓县。被执行人:江西金仁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铜鼓县排埠镇象山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6754218903A。法定代表人:王贤亮,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铜鼓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兰水铭、李得华、曾军、周建芳、江西金仁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赣0926执286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量力审判员 赖 震审判员 王德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苏俊萍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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