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宝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彭兴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04民初136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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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04民初13692号案件名称
西安宝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彭兴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西安宝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彭兴坡案件缘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04民初13692号原告:彭兴坡,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 被告:西安宝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文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彭兴坡与被告西安宝翰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彭兴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彭兴坡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琪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容娴 1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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