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亚莉、张学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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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51号之二案件名称
张亚莉、张学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亚莉;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亚莉,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学政,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宏丰村与108省道栋。本院立案执行的张亚莉与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张亚莉清偿借款150万元,案件受理费16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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