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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亚莉、张学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51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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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14执851号之二
  • 案件名称

    张亚莉、张学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张亚莉;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114执85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亚莉,女,汉族。被执行人:张学政,男,汉族。被执行人: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武屯镇宏丰村与108省道栋。本院立案执行的张亚莉与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2020)陕0114民初212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需向申请人张亚莉清偿借款150万元,案件受理费16520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机动车辆信息,无银行存款,经在其住所地调查了解,被执行人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对被执行人张学政、西安炜宏生态养殖有限公司信用惩戒措施已实施。经将该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通报,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江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白凌河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王 辉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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