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通懋新能源有限公司、康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2021)陕0117执8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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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117执849号案件名称
陕西通懋新能源有限公司、康勇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终本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陕西通懋新能源有限公司;康勇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7执849号申请执行人:康勇,男,1976年1月23出生,汉族,住高陵区。被执行人:陕西通懋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区。法定代表人:韩超毅,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实际负责人:韦涛,系该个人独资公司出资人。本院在执行康勇与陕西通懋新能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陕0117民初150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运费12548元,案件受理费85元及利息。其中,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执行费收取0元。本院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调查和强制执行措施:1、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被执行人未签收。2、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经查(1)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账户;(2)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劵等信息。3、通过实地和协助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在西安市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西安市高陵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均无不动产登记信息。4、本院已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陕西通懋新能源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5、上述情况及信息,本院电话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足额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 审 判 长 张 乐审 判 员 张 亮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执 行 员 张文英书 记 员 李 妍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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