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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海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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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35号
  • 案件名称

    王海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抚顺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
  • 当事人

    王海威
  • 案件缘由

    罚金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35号被执行人:王海威,男,1987年4月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21)辽0404执535号被执行人王海威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威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18000元,应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846.3元返还被害人。经法院工作查明,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4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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