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海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404执53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404执535号案件名称
王海威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抚顺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王海威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04执535号被执行人:王海威,男,1987年4月6日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新宾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2021)辽0404执535号被执行人王海威罚金一案中,被执行人王海威应交纳罚金人民币118000元,应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29846.3元返还被害人。经法院工作查明,现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9)辽0404刑初77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树海审判员 赵 刚审判员 武 强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郑 军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唐通明、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083号 下一篇 张亚莉、张学政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14执851号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