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通明、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726民初10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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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726民初1083号案件名称
唐通明、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强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26 0:00:00当事人
唐通明;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劳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6民初1083号原告:唐通明,男,生于1978年7月22日,汉族。被告: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70074127405X9,住所地陕西省汉中市汉台区东塔北路财富立方写字楼十一层。法定代表人:韩伟国,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杰,系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嘉立,系陕西嘉盟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原告唐通明与被告陕西力天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唐通明于2021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通明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合法之法律行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通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减半收取计244元,由原告唐通明负担。审判员 周元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富嘉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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