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宪、张国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782执1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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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782执1665号案件名称
崔宪、张国栋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辉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崔宪;张国栋;牛改玲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782执1665号申请人崔宪,男,195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张国栋,男,1978年9月2日生,汉族,住辉县。被执行人牛改玲,女,1976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执行人张国栋之妻。崔宪申请执行张国栋、牛改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崔宪依据生效的(2021)豫0782民初4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5月19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10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0元,保全费1120元,执行费1400元。执行期间,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张国栋、牛改玲可供执行的财产。终本前再次统查,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张国栋、牛改玲在我院有起案件,均未执结。经终本约谈,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国栋、牛改玲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申请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期限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裴 峰审判员 李龙山审判员 翟福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海洋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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