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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东鸿、高宗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603执9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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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执973号
  • 案件名称

    王东鸿、高宗财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延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7 0:00:00
  • 当事人

    王东鸿;高宗财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603执973号申请执行人王东鸿,男,汉族,1979年11月16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建华镇初级中学。被执行人高宗财,男,汉族,1968年7月13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延安市安塞区福源小区A区2号楼1单元1801室。本院在执行王东鸿申请执行高宗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系列案件扣留被执行人高宗财在延安标新宇建筑有限公司的未结算工程款700000元,工程款目前不具备提取条件,申请执行人王东鸿自愿等待该部分工程款具备提取条件时提取支付,申请执行人王东鸿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王东鸿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21)陕0603执9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谢 飞审判员 杜志波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婵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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