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马登晨、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816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086执816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马登晨、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东宁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东宁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2 0:00:00
  • 当事人

    马登晨;薛强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东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黑1086执8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马登晨,男,198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东宁远洋食材公司送货员,住东宁市。委托代理人:乔建丰,东宁市大肚川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薛强,男,197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东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登晨与被执行人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马登晨要求被执行人薛强给付各项费用8655.50元及案件受理费1193元,本院依法向申请执行人马登晨送达了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和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向被执行人薛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风险提示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申请执行人马登晨未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薛强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通过向金融储蓄机构、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进行查询,并对保险公司收益类保险、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形式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薛强有银行存款,划拨被执行人薛强银行存款812.50元,已发放申请执行人马登晨,其余银行存款账户因额度较小申请执行人马登晨不要求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未调查到被执行人薛强可供执行财产。经对被执行人薛强户籍所在地对其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及债权等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薛强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薛强现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马登晨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且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薛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薛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尚有各项费用7843元及案件受理费1193元尚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传发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 磊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