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5执56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4225执565号案件名称
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裕民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裕民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4 0:00:00当事人
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225执565号申请人执行人:王玉,女,汉族,1977年2月16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女,哈萨克族,1973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与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的(2020)新4225民初第6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玉于2021年7月13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履行案款10638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 2.本院于2021年7月13日、2021年7月15日、2021年8月4日、2021年9月7日、2021年9月10日,2021年9月15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存款、证卷、互联网银行、车辆等信息进行了查询。经九次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证卷信息,无京东,阿里巴巴,财付通开户信息。由于被执行人多案情况帐户里查询到的存款余额不足,账户已被其他案件冻结。 3.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裕民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的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信息,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4.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5.本院于2021年9月24日向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裕民县哈拉布拉镇文化街社区对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的财产进行调查,除了退休工资,未查到财产线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王玉释明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财产情况,申请人王玉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努尔兰·行勒别克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赛力克博力审判员 张 中 秋审 判 员 武 艺 勇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阿依多斯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马登晨、薛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黑1086执816号之二 下一篇 孙喜龙抢劫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08刑更50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