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湘0406执保1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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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06执保119号案件名称
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衡阳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湘0406执保119号本院执行的綦磊申请欧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已经生效的(2021)湘0406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经本院核实,已查封被申请人欧翔所有的位于衡阳市蒸湘区房产一套(已知有抵押),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自2021年9月3日起至2024年9月2日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案按保全完毕方式结案。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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