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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肖某某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陕0728执恢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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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728执恢83号
  • 案件名称

    李某某、肖某某民事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镇巴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李某某;肖某某
  • 案件缘由

    民事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1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陕0728执恢83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被执行人:肖某某,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肖某某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陕0728民特23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民事裁定书主文第一条确定:“申请人肖某某赔偿申请人李某某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200元,给付时间:2018年9月4日前付清。”。因被执行人肖某某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赔偿义务,权利人李某某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首次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肖某某履行给付赔偿款4200元的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肖某某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向本院申请国家司法救助。2018年9月29日,经救助委员会研究决定对申请人李某某给予司法救助4200元。嗣后,本院以(2018)陕0728执291号执行裁定书对本案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21年9月13日,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以被执行人肖某某现已具备履行能力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在恢复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肖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相关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肖某某于2021年9月14日主动缴纳了案件款4250元(其中案件标的款4200元,执行费50元)。因本院已对申请执行人李某某进行了全额司法救助,故本次执行到位案件标的款应当足额上缴财政纳入司法救助基金循环使用。综上,本院认为,权利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取得的权利已全部得以实现,本案可以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通知如下: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2021)陕0728执恢83号案件执行完毕,于2021年9月14日结案。执行申请费50元,由被执行人肖某某承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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