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培文、刘浩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5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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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527号案件名称
赵培文、刘浩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赵培文;刘浩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6527号原告:赵培文,男,汉族,。被告:刘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培文诉刘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培文于2021年9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培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姮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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