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赵培文、刘浩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825民初6527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825民初6527号
  • 案件名称

    赵培文、刘浩保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定边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赵培文;刘浩
  • 案件缘由

    保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825民初6527号原告:赵培文,男,汉族,。被告:刘浩,男,汉族。本院在审理赵培文诉刘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赵培文于2021年9月3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培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培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徐明瑞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李姮雨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