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刘忠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津0101执恢120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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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津0101执恢120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刘忠悦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天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3 0:00:00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刘忠悦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津0101执恢120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大同道24-26号。负责人:周学惠,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洋,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员工。被执行人:刘忠悦,男,198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西青区。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执行人刘忠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1民初132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证券、保险、银行、网络支付机构、车辆、不动产等财产信息。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车辆,本院已查封,但申请人表示因目前不掌握车辆所在位置,暂不申请法院处置,待找到车辆下落后,再申请法院采取扣押、拍卖等相关执行措施。此外,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韬审判员 沈伟光审判员 宋 松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仝附:本裁判文书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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