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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培玉、崇州市创想时光文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川0184执12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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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川0184执1259号
  • 案件名称

    张培玉、崇州市创想时光文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崇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张培玉;崇州市创想时光文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川0184执1259号申请执行人:张培玉,女,1998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被执行人:崇州市创想时光文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崇州市永和大道366号(四川水利职业技术学院众创空间创咖交流区)法定代表人:张晓燕,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培玉与被执行人崇州市创想时光文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培玉于2021年9月1日以与被执行人崇州市创想时光文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达成和解,由崇州市创想时光文化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晓燕负责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本院书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川0184执176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文军审 判 员 羊 虎审 判 员 陈 琳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秦 杨书 记 员 张 涛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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