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吉0204执保14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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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204执保1448号案件名称
于飞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8 0:00:00当事人
于飞案件缘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204执保1448号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申请人:于飞,男,1979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被申请人于飞罚金一案,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于飞在银行的存款10180元。经审查,本院认为:移送部门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于飞在银行的存款1018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全伟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宋 扬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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